办理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
更新时间: 2026-01-11 06:1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受理机构:
县林业局森保站,决定机构: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办理条件:
1、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食物有保障。
5、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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