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更新时间: 2026-01-23 04:05:46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相关文章
上一篇:为什么黄河被称为母亲河
下一篇:全麦面包购买技巧有哪些
其他相关资讯
天气预报导航
天气资讯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