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保险规定缴费期
更新时间: 2026-01-22 04:59:57
1、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6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未成年残疾人、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成年残疾人、优抚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50元;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孤儿个人不缴费。上述特殊缴费群体必须凭有效证件参保登记。
2、当年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当年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90天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享受待遇。出生次年按普通居民参保缴费。
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视为断保。待遇享受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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