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天气生活

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的姓名权

更新时间: 2025-08-06 21:42:39

民法总则对于姓名权有以下规定:《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标签: 什么 饮食 结构 为生 减肥

如有意见、反馈、侵权或投诉等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在48小时内给与处理!

电话:13728689903
邮箱:13728689903@163.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5 7tqp.com

粤ICP备20254380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