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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pdf(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3)

更新时间: 2025-11-21 18:00:01

在现代社会,电力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可靠,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我国制定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条例,相关部门还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份实施细则。

一、细则概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它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保护措施、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包括:

保护范围具体内容
电力线路包括高压线路、低压线路、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
电力变电站包括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等
电力设施附属设施包括输电线路的杆塔、电缆、保护装置等
其他电力设施包括电力设备、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附属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实施细则提出了以下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具体内容
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建立保护制度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确保措施落实
加强巡查监控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严格执法管理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责任主体

根据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

责任主体具体内容
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政府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社会公众负责遵守电力设施保护规定,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五、监督管理

为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顺利进行,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监督管理措施具体内容
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让我们共同努力,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为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贡献力量。

注意:本文仅供参考,如需详细了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请查阅正式文件。

希望这篇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需要,请随时向我提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4.0米

154~220千伏????? 4.0米?????????4.5米

330千伏??????? 5.0米?????????5.5米

500千伏??????? 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2详解:

条例旨在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规定如下:

1.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部门、公安部门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原则,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危害行为。

2.发电、变电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范围广泛,包括厂站设施、专用管道、水库大坝等,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3.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缆线路保护区有明确的划定,对沿线进行爆破作业需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对设施造成损害。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危害发电设施,如闯入、干扰运行管道,或在水库内进行危险活动;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也十分严格,禁止射击导线、抛掷物体等行为。

5.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时,双方需协商达成协议,避免或减少损失,电力建设需遵守严格的规定,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的活动进行限制。

6.违反条例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严重者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

条例的实施旨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确保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条,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重要性。这个区域旨在确保已安装的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并保障广大居民的正常供电。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如厂矿、城镇、集镇和村庄,保护区的设定是基于导线边线在最大风偏条件下的水平距离,以及风偏后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1千伏及以下的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水平距离1.0米,加上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在1-10千伏电压范围内,保护区为1.5米的水平距离。

35千伏线路的保护区扩展至3.0米。

66-110千伏线路的安全距离增加到4.0米。

154-220千伏线路的保护区为5.0米。

330千伏线路的保护区则为6.0米。

500千伏线路的保护区最大,达到8.5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电力设施与人类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扩展资料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9年3月18日颁布实施,共计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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