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25-11-22 03:00: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共享和公开,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湖南省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从《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这一重要法规。
一、出台背景
1. 国家层面: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湖南省作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试点省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2. 地方层面: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诚信缺失、信用环境恶化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湖南省政府决定出台《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共享和公开,构建诚信社会。
二、主要内容
1.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使用
* 采集原则:《条例》规定,采集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 采集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记录、失信记录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注册信息、经营信息、信用记录、失信记录等。
* 采集方式: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渠道采集。
表格1:社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 信息类别 | 采集对象 | 采集内容 |
| -------- | -------- | -------- |
| 自然人信息 | 个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信用记录、失信记录等 |
| 法人信息 | 企业、事业单位等 | 注册信息、经营信息、信用记录、失信记录等 |
2. 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公开
* 共享原则:《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 共享范围: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
* 共享方式: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
表格2:社会信用信息共享范围
| 共享对象 | 共享内容 |
| -------- | -------- |
| 政府有关部门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记录、失信记录等 |
| 行业协会 | 行业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 |
| 企业 | 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等 |
3. 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
* 公开原则:《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 公开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记录、失信记录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注册信息、经营信息、信用记录、失信记录等。
* 公开方式: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平台进行。
表格3:社会信用信息公开范围
| 公开对象 | 公开内容 |
| -------- | -------- |
| 自然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信用记录、失信记录等 |
| 法人 | 注册信息、经营信息、信用记录、失信记录等 |
三、实施意义
1. 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共享和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社会,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3.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4. 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政府治理能力。
《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构建诚信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共同努力,遵守《条例》规定,为共创美好未来贡献力量。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农发〔2022〕3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10日
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结合本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农业工程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项目。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上述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部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批、核准前予以明确。前述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采取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授权委托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实施主体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由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备案报告制度。
第七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
第九条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预算应当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编制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能无依据核减工程造价。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第十二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法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澄清、修改、变更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同时应明确中标单位应当为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稳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支票、保函、承诺等方式提交。投标人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人不得挪用。国家对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等。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开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不得开封或者解密。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采用电子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四)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和拒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派招标人代表评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采用音视频监控记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抵制、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五)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六)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因上述原因重新招标后,仍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属于无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投标人在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惩戒。
第三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评标区外不见面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介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书面质疑,并提供必要的依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农业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农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
推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承诺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正等;
(二)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
(三)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主要采取在线监管、信息公开、日常检查、信用监管、范本监管等方式。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材料记录应当存档。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对承包范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存在进度慢、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人员变更频繁等问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报送给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湖南商会是什么组织
1.湖南商会是一个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省级社会组织,总部设在杭州。
2.该商会成立于2010年7月,是由浙江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湖南商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创建品牌商会;整合资源、推动实业兴邦;回报社会、传承浙湘文化。
4.商会秉承开放办会、规范办会、特色办会的理念,不断发展壮大,并在2017年被评为浙江省民政厅评估的“5A”级社会组织。
5.湖南商会旨在加强湖南省经营的私营业主、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湘籍同乡之间的联系,如宜春市湖南分会等。
6.商会接受广东省经贸委和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7.在五年的发展中,湖南商会在湘粤两省领导的关怀下,为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8.目前,商会拥有惠州、东莞、韶关、佛山、江门五个办事处,花都皮具皮革、纺织、湘菜三个专业委员会,二个筹备组,张家界、衡阳两个团体分会,拥有二千多家企业。
9.商会为湘粤两省的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湖南省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为社会慈善事业等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10.一个有生命力的组织取决于其价值观、理念、经营方式等基因,商会通过同行之间的交流、分享、探讨,可以快速而有效地学到各种管理的经验。
11.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湖南商会作为一个遵守法定义务的组织,可以享受国家机关的激励措施。
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身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第四条农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调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
(三)无偿投入和有偿投入相结合;
(四)谁投资、谁受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科学技术、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对贯彻实施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辟资金渠道,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投资体系。除各级财政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确保足额到位外,基本建设投资应当适当向农业倾斜。第八条省本级财政预算对农业总投资应当做到:
(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农业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当逐年增加;
(二)支援农业生产支出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三)国家财政投资和外国政府援助的农业项目,要求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安排。
特大自然灾害、森林防火以及大范围动植物病虫害防治、重大疫情扑灭等突发性、临时性事件所需资金另行安排。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农业投资。鼓励引进外资,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发展外向型农业,支持农业产品出口创汇。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拓宽信贷领域,及时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业贷款的发放工作。农村政策性贷款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严格进行年度审计。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资金应当明确投资方向,确保投资重点,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并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农业贷款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原则使用。引进用于农业的外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使用。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防洪、排涝、引水、节水、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
(二)优质农产品良种基地、种苗工程、品改工程、畜牧水产基地建设;
(三)林业生产基地、防护林工程、自然保护区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四)农业教育、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为城市和工矿区生产、生活服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专项安排,不得挤占当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比例。第十四条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和中低产田改造;
(二)农业技术的改进与推广;
(三)农业新品种引进和繁育及畜禽水产养殖;
(四)林木保护、农村草场保护和动植物保护;
(五)农村造林和各项造林工程;第十五条农业部门的事业费,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第十六条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部门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培育、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补助及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改善、农产品品种改良和农产品加工系列的项目的开发、水土资源的开发治理、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他农业经营开发项目。
- 青岛的邮政编码多少(青岛市黄岛区邮政...
- 汉堡邮编(汉堡邮编查询)
- 四川眉山区号(四川眉山区号是028还...
- 深圳光明区邮政编码多少(深圳光明区的...
- 青岛邮政(青岛邮政招聘)
- 江苏南通邮政编码(江苏南通邮政编码崇...
- 各省市区(各省市区号)
- 加拿大各地区邮编(加拿大各地区邮政编...
- +258是哪个国家的区号(00595...
- 硚口区邮政编码(硚口区邮政编码是多少...
- 南京江北新区邮编(南京江北新区邮编号...
- 潍坊市奎文区的邮政编码(山东省潍坊市...
- 绍兴市邮编(绍兴市邮编号码是多少)
- 深圳罗湖邮政编码是多少(深圳罗湖区邮...
-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法...
- 青岛城阳邮编(青岛城阳邮编号多少)
- +81(81)
-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邮政编码(东莞市寮...
- 西湖区邮政编码(西湖区邮政编码多少)
- 卡塔尔多哈邮编(卡塔尔多哈邮编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