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时间)
更新时间: 2025-11-22 10:06:01
淮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发展带,其水污染防治工作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淮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本文将围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展开论述,探讨其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
一、《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出台背景
淮河流域地处我国东部,涵盖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流域面积约为27万平方公里。长期以来,淮河流域水资源丰富,但水污染问题严重,特别是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导致水质恶化,生态环境恶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高度重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
1. 明确防治目标:条例明确提出,到2020年,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2. 强化源头治理:对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污染源进行严格管控,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3. 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提高排放门槛,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4.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各地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确保污水处理率达到要求。
5. 强化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6. 加强信息公开:要求各地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实施效果
1. 水质改善:自条例实施以来,淮河流域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劣V类水体数量逐年减少。
2. 污染物排放量下降:通过加强源头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淮河流域污染物排放量逐年下降。
3. 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各地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4. 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
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启示
1. 强化法治意识: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依法进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确保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2. 加强部门协作: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3. 注重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共同保护水环境。
4. 科技创新驱动: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科技创新驱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提高治理效果。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以下是一张表格,展示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 项目 | 内容 | 实施效果 |
|---|---|---|
| 防治目标 | 到2020年,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 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劣V类水体数量逐年减少 |
| 源头治理 | 对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污染源进行严格管控,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 污染物排放量逐年下降 |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修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排放门槛 | 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
|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 污水处理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
| 执法监管 | 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 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 |
| 信息公开 | 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公众参与度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监督 |
通过以上措施,我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努力,为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努力奋斗。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淮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其排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开发利用淮河流域水资源,应当统筹规划,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不得降低原有水体的水质。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淮河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淮河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防治淮河水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及淮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改善水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二)负责把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纳入当地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
(三)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辖区内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综合治理项目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四)负责制定水污染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性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对其所属污染严重、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决定停业或关闭。第七条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辖区人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二)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水域功能类别,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水质标准监督管理;
(四)提出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对排污单位的单项污染严重的项目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五)组织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六)收取辖区内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工矿企业提取的7%折旧基金;
(七)按分级管理原则,定期对河道、湖泊的水质状况、允许排污总量,发布公告,并监督有关单位实施。第八条省及淮河流域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省及淮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农牧渔业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排污单位的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所辖行业、企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排污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拟定有关技术政策,推广水污染防治实用技术;
(三)把所辖企业水污染治理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落实治理资金;
(四)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企业规定环境保护指标。第三章防治水污染第十条淮河流域应严格限制发展污水排放量大的造纸、酒精、印染、制革、化工等建设项目。第十一条凡在淮河流域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工程设施,必须先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除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避开饮用水源地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
(三)扩建和技改项目必须把污染问题纳入项目内容。
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确认符合上述规定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凡列为限期治理项目的重点污染源,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淮河流域必须限期治理的污染源,负责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条例内容
(199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淮河流域各主要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清。第四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第五条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各对本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市(地)、县,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有关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六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第七条国家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第八条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淮河流域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第九条国家对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二条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区域、排污总量、排污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以及应当实行重点排污控制的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等内容。第十三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凡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申报量,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由下达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第十四条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以及四省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淮河流域省界水质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六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监测四省省界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第十七条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拟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第十八条自1998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第十九条淮河流域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保证水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制定的和地方制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排污总量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当集中资金尽快完成治理任务;完成治理任务前,不得建设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第二十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并由四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条在淮河流域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必须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四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五条淮河流域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游下游水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领导小组确定的重要水闸,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枯水期水污染联合防治工作:(一)加强对主要河道、湖泊、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二)根据枯水期的水环境最大容量,商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各省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总量,由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分解到排污单位,使其按照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限量排污;(三)根据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第二十七条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第二十八条淮河流域省际水污染纠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监测,提出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协调处理。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授权,可以组织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十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一)造成严重污染,又没有治理价值的;(二)自1998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仍然超标排污的。第三十一条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量排污,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第三十二条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限制的项目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量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5万元为限;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因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拒绝、阻碍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四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分别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995年8月8日起施行。
急救!~建国60周年与水污染治理的文章
(一)中国水污染分布与水污染现状
有人说,地球的颜色是绿色的,她孕育着生命,预示着人类的诞生和未来。我说,她是生命的摇篮,人类的母亲,她把全部的爱无私地奉献给人类的子子孙孙。她的确很大,幅员辽阔,但不是无边无际;她的确很美,山青水秀,但不是青春永远;她的确很富,资源广博,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如今,地球生态环境已被人类活动严重破坏。尤其是水的污染更为突出。
水是地球上万物的命脉所在,水滋润万物、哺育生命、创造文明。中国水资源的分布极其不均匀。中国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500立方米,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所需1000立方米的临界值。北方许多大中城市因缺水造成工厂停产或限产,损失的年产值达1200亿元,南方一些城市也陆续出现水荒。目前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家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08个,缺水量约为1000万吨/天左右。几百万人生活用水紧张。。。。。。
面对“滴水贵如油”的水资源,而人类对它的浪费和污染却是令人痛心的:据统计,全世界污水排放量已达到4000亿立方米,使5.5万亿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占全世界径流总量的14%以上。
现在不仅水资源非常短缺,蓄水量和可供水量矛盾也非常大,水污染问题加剧了水短缺的问题,中国七个流域除了黄河和长江流域比较好以外,其他的污染比重都比较高,中国的湖泊污染也非常严重。如太湖,三类水的水质面积非常小,二类水的水质面积已经没有了,五类水的水质面积变化非常的大。全国水源地分布情况已经受到了威胁。
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造成了很多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各种水污染的事故非常的多,今年开始国家环保局受理的污染事故已经达到了80多起,我们水污染的特征已经呈现了局部向整个流域发展的特征,导致流域水退化,从单纯到复合性的。每年由于水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大概占全国GDP的30%左右。中国的水污染情况是世界水污染情况最严重的地区,将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
城市污水的量在不断的提高,工业污染的量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国家制订一系列的流域水污染的规划,实施有效的控制恶化的趋势局部有所改善,但是实施效果没有非常的理想。
孟伟指出水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方面召造成的,人口的压力以及我们的生产模式是我们污染造成的很重要的原因,污染源不能稳定的达标也是一个问题。此外管理体制和机制也制约了水污染控制,包括总量的控制体系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地方政府的管理不完善……这都是主观原因造成我们水污染的情况。
他分析我国生产技术水平跟国外有非常明显的差别,这个差别导致我国GDP增长和污染物的增长是同步的。
他重点介绍了水污染控制的基本思路。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督的体制进行提高效率,也就是说水环境的改善最后要靠地方政府;水污染控制不能从污染到控制就完了,一定要从一般的水污染防治到生态管理转变,从水务防治观念到水务控制观念转变。不断提高确保总量供水在客观上得到有效的实施,总量要体现分类、分区,分期的污染控制理念。
孟伟最后提出建议:
第一、我们目前水污染技术水平总体相对落后,缺乏从流域尺度上进行设施,现在采取的对策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流流域性问题,导致我们现在水污染问题还在发展。
第二、水环境标准必须根据新标准进行调整,要加强水环境的基准研究,把我们国家的环境管理体系建立起来,真正把我们国家保护目标、保护对象和我们国家标准相适应。
第三、必须改变传统污染控制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水生态健康,确保水的安全,水生态健康按照“分类、分区,分级、分期”这样一个理念的支持下,以公平效率的理念,合理的配置污染物处理,实现污染控制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进一步完善我国流域管理控制的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的制订控制规范,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力度,推进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法的落实,国务院决定当中明确要建立一个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这个体制的改革肯定对十一五水环境的控制带来很大的变化。
我国水污染防治现状及对策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已成为世界关注的战略问题之一。在今年9月初结束的由世界192个国家的104位领导人和15万名代表参加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水资源问题与农业生产、能源、健康和生物多样性问题,一同被列为会议的5大议题。经过10天磋商之后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承诺》和《执行计划》两个文件将对世界各国承诺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世界建成一个以人为本,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美好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与10年前的里约会议通过的《21世纪行动议程》相比,这次首脑会议设立的目标更加明确,并在多数项目上确定了行动时间表。这是继里约会议10年来的最大进步,也标志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提高到了一个新层次。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贯穿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党中央连续六年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正全面实施,经过多年的努力,水污染防治工作已取得了初步进展。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我国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一、水资源和水污染现状
(一)世界水资源形势
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将水危机列为未来10年人类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之一。代表们呼吁让更多的人喝上安全的饮用水,享受用水卫生设施,并加强水资源管理。大会发表的文件称,全世界目前有11亿人未能喝上安全的饮用水,24亿人缺
乏充足的用水卫生设施。联合国预计,到2025年,全世界淡水需求量将增加40%。并警告到2025年世界将有近一半人口生活在缺水地区,现在缺水或水资源紧张的地区正不断扩大,北非和西亚尤为严重。全球水资源合作机构主席玛格丽特·卡尔森作主题发言时指出,全世界大量的河流、湖泊因过度用水而消失,水污染又使得很多水源无法饮用,再加上水资源管理不善,全世界的水危机已经非常严重。同时,水与卫生关系非常密切,没有水就没有基本的卫生条件,人类用水的10%与卫生有关。总体来看,水危机正严重制约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水资源现状
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m3,居世界第4位,占世界水资源总量的7%。但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仅230O m3,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水资源量在世界银行近年统计的132个国家中居第82位,属于水资源紧缺的国家。同时,水资源分布极不均匀,北方人均水资源量仅995 m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而西南和南方各省虽然人均水资源量超过300O m3,但水资源分布不均,而且部分地区水污染严重,产生了水质性缺水。
(三)我国水污染现状
我国的水环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水资源短缺;二是水污染;三是用水的极大浪费。经过"九五"的努力,全国水环境状况正在由环境质量总体恶化、局部好转,向环境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转变。但是,水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水污染地发展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许多水域水质仍在下降。我国的水环境安全已经受到威胁,一些不安全的因素和区域已经显现。水环境出现的问题已经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危害了人民的健康,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1、水环境形势严峻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水环境自净能力。2000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415亿吨(其中工业废水194亿吨,生活污水221亿吨〉,废水中COD排放量1445万吨。据专家预测,按10大水系多年平均迳流量计算,我国地表水全部达到国家三类水质标准时的COD容量为800万吨。由于排放总量大且相对集中,己对地表水体产生了普遍影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威胁。
水污染严重。2001年全国七大江河水系752个监测断面中,仅29.5%的断面满足三类以上水质标准,劣五类水质占44.0%,辽河、海河、淮河污染严重,主要超标污染物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全国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尤以巢湖、滇池、太湖为重。近岸海域以二类和超四类海水为主,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氮和磷,赤潮发生次数和面积明显增加。
氮、磷等营养类污染物未得到有效控制,加剧了地表水的污染程度,是湖泊富营养化和海洋赤潮产生的主要物质来源。
饮水安全受到威胁。2001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月报的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仅28.3%的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良好,26.1%的城市水质较好,45.6%的城市水质较差。经全国布点监测〈不含西藏〉,2000年农村地区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为62.1%,全国尚有3.6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水生态失衡。以江河断流、湖泊湿地萎缩、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为主要特征的水生态失衡问题仍未解决,部分地区愈演愈烈。河流断流不仅发生在小河小溪,而且发生在大江大河;不仅发生在西北干旱区,而且发生在降雨量比较充沛的西南地区,断流范围在扩大。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黄河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持续20多年出现断流,从1999年开始缓解,但工农业用水仍在增加,引水、调水及拦水工程有增无减,潜在的问题依然存在。湖泊退化是水环境恶化的重要表现。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我国自然湖泊总数减少19%,总面积缩小11%。我国约有2/3的城市供水和大量的农业灌溉依靠地下水,超强度利用导致水位持续下降,地面沉陷日益严重,漏斗范围不断扩大,部分地区还在加速发展。
水体污染、水资源短缺、严重缺乏生态用水和水生态失衡,对环境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大半个中国都处在水危机中。据报道,缺水导致华北平原生态急剧恶化,许多地方出现了"有河皆枯,有水皆污"的现象。西部开发更是受到水资源短缺的严重制约。一些地区无限制地抽取地下水,将进一步加剧土地的退化,形成恶性循环。
二、未来水环境的预测
水环境安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我国是个缺水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量长期处于较高的水平,大大超过了水环境容量,多年来污染物大量累积,全国主要江河湖泊水体污染严重,水环境安全十分脆弱。
1、未来10年城市水污染加重的可能性增大
未来城市用水需求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到2050年,城市人口将达到9.6亿左右,需水总量达到1540亿m3。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将达到50%,此时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城市污水将维持在比现状略高的水平。2010年相对于2000年,城市污水增加量略大于污水处理量,2010年未处理城市污水量基本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2010年之后才有大幅度的降低,水环境污染的压力才可能趋缓。应该特别注意,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仍然是含有一定COD浓度的污水,所以2010年未处理城市污水水量维持在现状水平,但是城市污水排放的COD总量仍然比2000年有较大的增加,即对水环境的污染还会加剧。未来10年是我国城市水环境形势最严峻的时期。
2、工业污染控制的不确定性将加大水环境安全风险
在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计委的污染预测方案中,将工业污水排放量控制在1997年或2000年的水平,将工业污水量和污染物总量进行严格控制,使直接排放的废水量大幅度减少,城市水环境将有一定程度的改善。因此,对工业污染要求实现"增长不增污"、"增长减污"是解决水环境安全的主要措施。
工业污染控制力度、工业增长模式、技术进步水平等因素都决定了工业增长不增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经济持续增长下稳定控制工业污染的难度加大,也给城市水环境安全造成了较大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未来工业污染削减的边际成本不断增加,削减幅度越来越小,这将使工业增长不增污具有技术上的不确定性。
第二,目前许多工业行业正处于高污染、高耗水的发展阶段,使工业增长不增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只有当产业结构调整到第三产业为驱动经济发展的主导行业时,国民经济用水、排水才有可能进入稳定期,即"零增长期"。国际经验证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2000美元的水平时,正是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兴起的阶段,我国即将进入这一时期,经济高速增长,资源消耗强度大、废弃物排放量大的产业仍然占主体地位。
第三,粗放型的工业增长在短期内能否得到较大改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长期以来,我国工业产品结构不合理,工艺技术落后,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低,物耗、能耗等指标居高不下,改变这种状况并非一蹴而就。我国每年排放的废水量约400亿立方米,与美国的废水排放量〈500多亿立方米〉接近,远超过日本全国废水量(l00多亿立方米〉,而我国与美、日的经济总量却相差甚远。如果工业污染控制的不确定性成为现实,一旦工业污染没有出现预期的增长减污态势,那么2010年水环境形势将比2000年更为严峻。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工业污染控制仍然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安全管理的重点。
3、面源污染将长期制约水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源污染对水体污染的贡献日益显著。未来一定时间内,化肥、农药的使用量还将提高,2005年,化肥和农药的需求量将分别达到4600万吨和42万吨,分别比2000年的消费量增加12%和31%,畜禽及水产养殖业还要发展,面源污染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制约我国水环境质量的改善,面源污染控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面源污染对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的影响尤其明显。从全国范围来看,城市湖泊都已经处于重富营养或异常营养状态,绝大部分大中型湖泊都已经具备发生富营养化条件或处于富营养化状态,而且还在发展。根据有关调查,1984年、1988年、1996年富营养化湖库占调查湖库比率分别达到26.5%、61.5%、85%。近海海域的富营养化污染也有类似趋势。如果按照这个急剧恶化的速度,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和面源控制等因素,那么未来10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不仅湖泊富营养化面积进一步增加,湖泊、水库多年来的污染的累计放大效应将会显现。
4、饮用水安全日益受到影晌
随着城市废水排放量的大幅度增加以及难降解有机物工业废水排放,我国饮水安全风险将加大。安全饮用水的供给是以水质良好的水源为前提的。污水的直接排放和和面源污染的影响是导致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如前所述,2010年、2030年、2050年污水水量分别比1997年增加82%、143%、208%,这对城市水源的保护将带来更大困难。特别是城乡最主要的饮用水源地湖(库〉,由于流域人口密集、社会经济发达,受到的影响就更大〈我国湖〈库)水资源总量达到6380亿立方米,占城市饮用水水源的50%以上〉。从全国总体而言,在城市及其临近地区开发300600亿的水源满足2010年和2030年的用水需求并不是没有可能,但是对于华北等水资源短缺的北方地区,如何在大幅度增加的污水威胁新、老水源水质安全的同时,做到合理的开发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难度极大。
5、水生态有可能进一步失衡,水环境安全受到严峻挑战
国际上河流开发利用率公认为应控制在30%〈合理利用程度〉和40%(合理程度上限〉之内,而我国除西南诸河利用率较低〈12%〉外,其他各流域都较高,尤其是辽河、淮河、黄河地表水资源利用率分别为62%、60%、56%,海河已近90%。同时,随着水利工程建设,江河湖库化、渠道化进一步加剧,这必将挤占生态用水,河流的生态流量更加难以保证,北方河流将丧失水循环的可再生性和各种使用功能。
按照中国工程院的预测,21世纪中叶用水量将达到70008000亿立方米,基本接近全国可用水资源总量。城市废水将达到11001500亿立方米,城市河段污径比将小于6,污染型缺水现象将更加严重。这必将进一步加剧水资源短缺,再考虑年降雨量、水资源分布等因素的波动,城市河道大部分为污水所占领,局部恶化趋势不可避免,北方缺水地区将更严重。
应该注意到,经处理排放的污水必须要有生态用水进行稀释,才能达到水质标准。按照国家水环境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污水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关系考虑,一般每l立方米的污水需要68立方米的清水稀释。如果2050年城市废水排放量高达1000多亿立方米,那么全国所有的可利用水资源都将成为生态用水,如若不然将是一个有水皆污的不堪想象局面。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实行节约用水与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并举,将污水排放量降下来;二是实行污水深度处理和污水资源化,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三是依靠科技进步,解决污水净化的技术问题,大力推行污水净化。
污水对我国本身就显短缺的水资源影响越来越大,水污染和日渐短缺的水资源的双重压力,还会导致上下游之间污染纠纷,直接影响社会安全和人民团结。如不引起重视,将对国家的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三、防治水污染的对策
〈一〉依法防治水污染
自从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以来,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17项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政策。先后发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21项水环境保护标准。各地方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防治水污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迄今为止,一个以《水污染防治法》为基础的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今后全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继续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今年上半年,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查处了上万家超标排污企业,处理了一批严重排污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严重失职的负责人,有效遏制了污染反弹的势头。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工作经验,即对国家重点水域的污染治理,从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抓起,确定水污染防治目标,建立流域性的法规;加强执法,建立环境质量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总量控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改变粗放型经营方式,对规模小、污染重、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实行关、停、禁、改、转;对重点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加强城市污水的集中控制,改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运行机制等,强化对工业企业排污量的控制和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采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底泥疏浚、生态恢复等综合治理措施来防治水污染等。
〈三〉开展重点流域"三河"、"三湖"治理,全面促进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
1996年我国人大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将"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列为"九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随之,《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对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和任务,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动员各方面力量,以治理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为重点,开展了空前规模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了"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规划。淮河、太湖、滇池、巢湖开展"零点行动",工业企业分别于1997年底、1998年底、1999年5月1日前、1999年底前实现了污染物达标排放。海河、辽河流域也于2000年底前实现了工业企业主要达标排放。"三河"、"三湖"流域的5148家重点企业,已有4848家实现达标排放,占94%。计划到2000年底前建成的246家城市污水处理厂,有50多座建成并投入运行,有130多座在建。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已于2001年8月经国务院批复实施,另外的"三河"、"二湖"(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流域"十五"计划也即将经国务院批复全面实施。
在"三河"、"三湖"治污的带动下,全国实施"一控双达标"行动。在国民经济年均增长8%的情况下,12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八五"末期平均减少了15%左右。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关闭、取缔了能耗高、污染重的"15小"企业8.4万多家,对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全国23.8万家工业污染企业90%实现了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全国46个重点城市中,36个城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了水环境功能区标准。
在城市污水治理方面,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452座,其中二、三级污水处理厂307座,城市排水管道约15.8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36.5%,比1995年增长了约17个百分点。特别是自今年8月底建设部、环保总局在杭州联合召开全国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已掀起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热潮。城市污水处理产业正在迅速成为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吸引众多的国际财团、国内外企业和公司争相参与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另外,目前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也开始起步。近年来通过加强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开展生态农业、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小城镇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和开发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措施,逐步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
三、"十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了"十五"期间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一是到200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10%;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氰化物、石油类等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二是重点流域、海域的水污染防治实现规划目标,国控断面水质主要指标基本消除劣V类,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三是城市地下水污染加重的趋势开始减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标准,大中城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四是农村环境保护得到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的趋势有所减缓,建成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县,创建一批环境优美小城镇。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全面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五"期间,全国水污染物的主要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COD),到2005年,其年排放总量将控制在1300万吨,比2000年减少10%。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的年排放量控制在650万吨;氨氮的年排放量将控制在165万吨。到2005年,"三河"、"三湖"流域化学需氧量的年排放量控制在250万吨;氨氮的年排放量控制在46万吨;总磷的年排放量控制在146万吨;总氮的年排放量控制在2.02万吨。必须说明的是,即使到2005年完成了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三河"、"三湖"流域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流域范围的水体自净能力,还不能达到水环境质量的要求,正象日本琵琶湖和英国泰晤士河水污染治理分别花了25年和50年时间一样,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还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见效。
二是进一步加大工业、城市和农村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
(1)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将通过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新污染;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实施污染物全面达标工程,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成果;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行清洁生产,依法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抓好化工和轻工等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有效削减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2)在城市水环境治理方面,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通过完善城市功能和规划,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水污染治理,使大中城市的水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到200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45%,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达到60%。(3)在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方面,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依赖,增加有机肥的使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要达标排放,鼓励采取资源化等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三是继续开展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十五"期间,我们将继续抓住"三河"、"三湖"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把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东线)水污染防治工作做为重点,还将启动黄河、松花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迈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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