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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办法(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25-11-22 10:40:01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管理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文将围绕价格管理办法这一主题,从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步骤、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份实用的价格管理办法指南。

一、价格管理办法概述

1. 概念:价格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行业规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 主要内容

价格行为规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价格信息发布: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发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

二、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步骤

1. 前期准备

组建价格管理团队:明确团队成员职责,确保价格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制定价格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2. 实施阶段

价格行为规范:加强对内部员工的价格行为培训,确保其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价格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价格自查,发现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地发布价格信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3. 总结评估

总结经验:对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查找不足,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

持续改进:根据市场变化和法律法规调整,不断完善价格管理办法。

三、价格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价格管理的合法性。

2. 公平公正:价格管理要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价格信息要公开透明,方便消费者监督。

4. 动态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法律法规调整,确保价格管理办法的有效性。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虚假标价、虚假折扣,涉嫌价格欺诈。

处理结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商家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公示典型案例。

案例二:某企业涉嫌价格垄断,限制竞争。

处理结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调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价格管理办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确保价格行为的合法合规。消费者也应提高维权意识,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表格:价格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序号内容说明
1价格行为规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2价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价格信息发布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发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
4价格行为培训加强对内部员工的价格行为培训,确保其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5价格自查定期开展价格自查,发现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6价格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地发布价格信息,方便消费者监督

价格管理办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和消费者都应关注价格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的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价格评估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确认;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八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

第九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条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质价相符。

第三章价格评估人员

第十一条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

第十二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承办估价作业,每个估价项目不得少于两名价格评估人员。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估价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估价小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估价项目及委托估价项目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价格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十六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价格评估机构收到估价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评估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估价业务应当制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

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经现场勘估后,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对关系评估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

第十九条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对以上被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机构资格的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价格评估人员及价格评估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价格管理办法

2014年涉及的价格管理办法主要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具体介绍如下: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于2014年2月14日公布。其制定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办法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公示、执行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4年12月2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2月26日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35条,旨在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范围、原则、程序和方法,规定了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价格认定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同时,办法还建立了价格认定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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