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
更新时间: 2025-11-23 01:26:01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施工行业日益繁荣。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实施要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解读,旨在帮助广大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一、出台背景
1.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近年来,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 规范市场秩序: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实施许可管理,引导建筑企业规范经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二、主要内容
1. 许可范围
*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
* 拆除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拆除工程。
2. 许可条件
*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 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
*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施工经验和安全生产条件。
* 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监理经验和安全生产条件。
3. 许可程序
1. 申请: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 公示:对批准的许可进行公示。
5. 领取:建设单位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
4. 许可期限
*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最长不超过2年。
*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长不超过3年。
* 拆除工程: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实施要点
1. 提前准备
* 明确项目类型:根据项目类型选择相应的许可范围。
* 核实相关资质:确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 收集申请材料: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 依法申请
* 规范填写申请表:确保申请表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 提交申请材料: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 严格审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许可条件。
* 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
4. 规范施工
*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广大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遵守相关法规,共同推动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表格: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时间节点
| 时间节点 | 说明 |
|---|---|
| 提交申请材料 | |
| 审查申请材料 | |
| 作出决定 | |
| 公示许可 | |
| 领取许可证 |
注意:以上表格仅供参考,具体时间节点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目的是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2
2022年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七、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八、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十一、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十二、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受理或不许可,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十六、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十八、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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