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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 2025-11-23 05:10:01

黑土地,这片被誉为“金色田野”的土地,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黑龙江省作为我国最大的黑土地集中区,拥有着丰富的农业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优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黑土地的保护和利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更好地保护这片金色土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颁布了《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围绕《条例》展开,探讨黑土地保护利用的重要性、具体措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黑土地保护利用的重要性

1.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黑土地具有土壤肥沃、结构稳定、抗逆性强等特点,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区。保护好黑土地,意味着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2. 维护生态平衡

黑土地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止风蚀等生态功能。保护好黑土地,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

3.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黑土地是黑龙江省农业、工业、旅游业等多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好黑土地,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条例》明确了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原则、目标和任务,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黑土地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2. 黑土地保护

《条例》对黑土地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

* 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控制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投入,提高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土壤质量。

* 推广黑土地保护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先进技术,减少对黑土地的破坏。

3. 黑土地利用

《条例》对黑土地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

*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生态、可持续的农业产业。

*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

*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具体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2.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和完善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为黑土地保护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3. 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黑土地保护利用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 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黑土地保护利用的认识。

四、黑土地保护利用的未来发展方向

1. 创新发展模式

探索黑土地保护利用的新模式,如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2. 推进科技创新

加大黑土地保护利用科技创新力度,研发和推广一批黑土地保护利用新技术、新装备。

3.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先进农业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黑土地保护利用经验。

4. 完善政策体系

不断完善黑土地保护利用政策体系,为黑土地保护利用提供有力支持。

黑土地是黑龙江省的宝贵资源,保护好和利用好黑土地,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黑土地保护利用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黑龙江省的黑土地必将焕发出更加灿烂的光彩!

序号主要内容具体措施
1黑土地保护加强耕地保护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推广黑土地保护技术
2黑土地利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3组织领导成立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4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为黑土地保护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5资金投入加大对黑土地保护利用的资金投入
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6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全社会对黑土地保护利用的认识
7未来发展创新发展模式
推进科技创新
加强国际合作
完善政策体系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的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第四条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将耕地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及时将巡查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和节水灌溉项目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保护措施等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保护耕地,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第九条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合理使用耕地,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他人损害耕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黑土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时,应当将耕地保护利用作为重点内容。第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第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当符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第十五条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规划和年度任务,并公布实施。第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生态系统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下列耕地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

(二)田间道路;

(三)田间用电设施;

(四)农田监测设施;

(五)植物保护设施;

(六)农田机械临时存放设施;

(七)其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

2019年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4月21日下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该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7章67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整治与利用、监测与评价、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在耕地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耕地发包方、承包方、使用者在耕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整合了相关规定,对耕地实行全面保护和建设、强化保护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的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增施有机肥、生物肥、有机无机复混肥,采取粉碎、造肥、过腹等各种方式促进秸秆还田,增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委提出的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的“三减”目标,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强使用技术指导,逐年降低化肥、农药和除草剂使用量,禁止使用非降解地膜,预防和治理耕地面源污染。

《条例》规定,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各级政府将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及科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和扶持中低产田改造、典型黑土优先保护、深松耕暄、科学轮作等。

为减少农药废弃包装物对耕地的污染,《条例》规定了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对台账管理、销售登记、暂存地点和时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土壤剥离和利用进行了规定。禁止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通过粉碎、造肥、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有助于提高地力、发展畜牧业和改善空气质量,助推我黑龙江省农业结构调整。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相关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保护与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目标责任。为培肥地力,保护黑土地,《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秸秆还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土壤有机质,提升地力,改善耕地质量。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放品使用数量,特别是减少化肥、除草剂和农药的施用量,禁用非降解地膜,预防和治理耕地面源污染,到2020年,全黑龙江省除草剂施用量减少20%。

《条例》设定了耕地保护扶持政策条款,规定对耕地质量提升的技术推广及科研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和扶持中低产田改造,典型黑土优先保护、科学轮作等,去年,全黑龙江省耕地深松补贴1075万亩,实施了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9个试点县共投入建设资金2.6亿元,试点面积超过90万亩,通过农机与农艺、工程与生物、种地与养地等措施,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黑龙江九万平米黑土遭到挖掘,为何黑龙江黑土如此吃香

近日黑龙江五常市又曝出一起盗挖黑土的案件,超过9万平方米的黑土被团伙盗卖,公安机关已经抓住4名犯罪嫌疑人。近些年来,东北的黑土频频被盗挖,为什么黑土如此受欢迎?黑土形成的过程非常漫长,其中最珍贵的草炭土需要几百年才能形成一公分厚,被称为黑土中的大熊猫,十分的珍稀。目前黑土盗卖已经形成产业链,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一、超9万平方米的黑土盗挖,严重破坏耕地。这起事件发生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根据当地的村民叙述,在春节后就有人过来花钱承包土地,并且承诺改良土壤。直接采挖的土地一亩大约6000-7000元,其余用来晾晒的土地大约800-900元一亩。当地农民觉得那些土地比较潮湿,而且位置偏僻,种植农作物的话无法使用机械化设备,承包出去还能挣点钱,于是纷纷租给盗挖团伙。该团伙直接将工程机械开进农田,利用大卡车运输,短短时间就盗挖了超过9万平方米的黑土,将耕地破坏的无法种植,承诺的改良土地也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二、黑土目前已经形成产业链,网上到处售卖。五常市的这起盗挖事件并不是个例,在东北已经发生多起类似案件。这些人将黑土盗挖后,直接在网络平台上售卖,大约价格是每吨两万元左右。黑土由于肥沃,特别适合植物生长,所以被很多人买来用作养花以及绿化。正是因为获利不菲,所以就有人铤而走险,利用晚上时间偷偷摸摸盗挖黑土,一晚上时间甚至可以获利几十万。

三、急需从各方面进行管控,打击这种行为。东北是中国的大粮仓,全年的粮食总产量占比超过五分之一,如果黑土被大量盗挖和破坏的话,将对农业生产产生很大的危害。目前东北各地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问题。有人呼吁应该从国家层面立法,从严治理。另一方面对于平台售卖也应该进行严格管控,杜绝这类销售途径,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粮食安全关乎到国家安危,怎么重视都不为过,作为当地的农民,也应该在思想上加强教育,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做出贻害万年的事情。广大网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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