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 2025-11-23 06:24:01
在我国的建筑行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个法规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建筑企业和施工人员来说,了解这个法规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个法规是由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都需要按照本办法申请施工许可证。
2. 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合法的建设项目; 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人员; 具有相应的施工设备。
3. 申请程序
(1)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其他相关材料。
(2)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 工程造价是否合理。
(3)发放许可证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
4.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发放、使用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施工许可证的种类及有效期
1. 施工许可证的种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证分为以下几种:
施工许可证: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临时施工许可证:适用于临时性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延期:适用于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工的建筑工程。
2.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和施工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这个法规,以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个表格,总结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
| 1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
| 2 | 申请条件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 |
| 3 | 申请程序 | 包括提交材料、审查、发放许可证等环节 |
| 4 | 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 |
| 5 | 施工许可证的种类 | 施工许可证、临时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延期 |
| 6 |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 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 |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目的是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2
2022年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七、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八、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十一、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十二、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受理或不许可,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十六、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十八、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新政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规范办理的程序
新政策规定在许可证明文件短缺或者出现证件失效的情况之下,有关部门应该在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告知建设单位将所有的证件补充齐全,除此之外,县级以上的有关筑建部门不具备增设办理许可证的条件。
二、建立事后的监查制度
新政规定有关的发证机关需要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后的一系列审查制度,对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一但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出现条件发生变化、延期进行开工、中途停止施工等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一定要进行及时的处罚处理。
三、加强信息的公开、公示
新政规定: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开工现场将施工许可证进行公示,发证的有关机关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所递交的材料信息,包括条件,日期,程序,期限等相关内容在所办理的场所和有关的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让公众有效的行使其查阅权,可以做到对违规的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出现量化的处罚标准
新政规定:有关的建筑单位没有获取施工许可证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分阶段性的开工,或者擅自动工的单位对建筑单位处罚合同价的1%-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进行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政规定:建筑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实施要落实到人,对单位进行罚款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进行或者其他责任的负责人处罚额尺度应该加大,数额应该在5%-10%的罚款,单位及其相关的责任人还会进行一系列的不良记录的通报。
伴随着房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法律规范刻不容缓,新政的出台,对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我们在关注住房的同时,我们还要关注住房和办公设施的房屋建设,在住上安全舒适的房屋外,我们还要重点注意房屋的安全问题,因此我们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我们公民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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