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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

更新时间: 2025-11-23 12:00:02

在当今社会,安全生产是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为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本文将为您全面解读该条例,并提供合规指南。

一、条例概述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应急管理等。以下是《条例》的主要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2. 风险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风险控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4. 应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以下是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

1. 评估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生产工艺:分析生产工艺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设备设施: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

作业环境:分析作业环境中的安全风险,如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气体等。

人员操作:评估人员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2. 评估方法: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专家评估: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评估安全风险。

数据分析:对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安全风险。

3. 评估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降低安全风险的关键措施。以下是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1. 控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技术措施: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

防护措施: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

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控制效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其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四、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

1. 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以下

应急组织: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措施: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应急物资: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2. 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保障《条例》实施的重要环节。以下是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1. 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风险评估: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应急管理: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应急演练。

2. 监督检查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资料审查: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资料。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六、合规指南

为了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条例》,以下是一些合规指南: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开展风险评估: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 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条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表格

序号内容说明
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2风险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人员操作进行评估
3风险控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应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应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安全生产!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内容包括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条例旨在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其适用范围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对电力、铁路、民用航空等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明确,安全风险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固有的危险源或危险有害因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组合。

二、管理原则与政府职责安全风险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实行全面辨识、科学评估、分级管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防控机制,鼓励技术研究和推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等需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或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部门职责分工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相关行业领域实施监管。行业主管部门需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进行管理。

四、风险分级与目录化管理安全风险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低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标示。较大和重大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风险。江苏省对较大以上风险实行目录化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需依据目录进行辨识、评估、分级。目录由省级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每三年至少更新一次,制定或调整时需评估论证并听取企业意见。

五、主体责任与信息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将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主要负责人对全面工作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负责。同时,明确要求通过全省统一信息平台定期报告风险信息。

六、法律责任条例设置了未履行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等行为的罚款条款,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

新安全生产法一共多少章多少条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意义:

1.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2.牢固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3.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题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依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何以为继。

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明确了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

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产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全面展开。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拓展资料: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属于什么法律范畴

《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表现在:

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

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

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社会保障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社会保障通过立法,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满足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即目的的社会性、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故《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保障法。

扩展资料: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权利保障

即将获得保障视为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

2、国家责任

即提供基本保障、监督管理补充保障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自我保障的多方面责任。

3、社会参与责任

即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角色和功能。

4、注重结合

公平效率结合,将效率寓于公平,在社会保障领域实现更高境界的公平。再分配与储蓄相结合,即二者在制度上和功能上的互补作用。

5、建立保障体系

多支柱的社会保障,即国家最低保障、企业基本保障和个人资源储蓄补充保障的协调运作。

6、国际协调发展

即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建立协调措施、创造处理缴费和支付待遇的国际平台,为全球劳动力流动创造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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