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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25年)

更新时间: 2025-11-24 07:58:01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计划生育条例,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浙江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于2021年修订了《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旨在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文将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实施意义以及如何应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1.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条例明确指出,浙江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 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

3. 优化生育政策

条例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的生育奖励和补助。鼓励生育二孩,逐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4.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条例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浙江省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5.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生育需求。

6. 严格计划生育管理

条例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严格计划生育管理。

二、实施意义

1.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条例强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有利于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水平,促进家庭和谐。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减轻家庭生育负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 推动经济发展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如何应对

1. 提高生育观念

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认识到生育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2. 积极参与生育登记

符合条件的生育家庭,要积极主动参与生育登记,享受相关政策。

3. 关注生育支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生育支持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家庭了解和享受到相关政策。

4.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生育需求。

5. 加强计划生育管理

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表格

序号内容说明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
3优化生育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的生育奖励和补助
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浙江省实行全面两孩政策
5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
6严格计划生育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严格计划生育管理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与实施,对于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共同推动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

2024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产假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

3、护理假和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

5、普惠性托育服务。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

7、经济补助: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浙江省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1、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

2、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

综上所述,这些规定旨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同时减轻家庭生育和育儿的压力。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在需要时咨询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或相关政策发布机构。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建设富裕文明幸福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居住的公民。第三条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辖区生育计划不得突破人口规划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村、居民区和单位。第七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生育节制第八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的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第九条已婚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始得生育。第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第十二条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和渔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第十三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进城镇自理口粮落户的;

(二)一方为招聘干部、乡以上事业单位职工或在编民办教师的;

(三)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合同制工或一年以上临时工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第十四条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区县(市)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双方均系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职工的;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一年以上的;

(三)双方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务工一年以上的;

(四)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第十五条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归侨、侨眷以及夫妻一方是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外国人的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倡和表彰。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认为非遗传性残疾外,收取适当数额的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实行县收县管,财政、审计监督,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收取标准、实施步骤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的,应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按以下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因第一个子女被确认为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除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具体间隔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这些条件包括: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具体执行情况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扩展资料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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