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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内容)

更新时间: 2025-11-25 00:44:01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中,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内容。

一、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具体内容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1.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7.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1.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解读

(一)明确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消防法第六条列举了七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与消防安全直接相关的,容易引发火灾事故。例如,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扑救;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可能导致人员逃生困难。

(二)加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加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遵守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一)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三)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

通过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做到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商场因擅自改变消防设施被罚款

某商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了消防设施的位置,导致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此问题后,对该商场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某工厂因占用消防车通道被处罚

某工厂在门口堆放了大量货物,导致消防车通道被占用。消防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该工厂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五、总结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遵守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法律责任
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责令改正,罚款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责令改正,罚款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责令改正,罚款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责令改正,罚款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责令改正,罚款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让我们共同努力,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防法的第六十条内容是什么

法律条文: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补充。

【本条主旨】

本条旨在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消防产品的合格性和有效性,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合作机制。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与之对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十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不再规定消防产品要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在本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本条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情况和执法需要出发,增加规定了对实践中较普遍,危害性又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这一违法行为处返带罚的规定;建立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增加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漏陪芦、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本款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乱搏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主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具体处罚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关于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从近年的执法实践来看,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侥幸、不负责任、麻痹大意,甚至贪图便宜,购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功效,后果不堪设想。为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本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部门执法合作机制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地打击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保证被使用的消防产品合格、有效。根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消防法第60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应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个人若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将被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有关单位或个人需承担强制执行所需费用。

《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若单位违反法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应受到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关闭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若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将被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个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在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将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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