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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更新时间: 2025-11-26 04:56:01

在当今这个充满活力的商业社会,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便是其中之一。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份实施细则,带您了解企业登记的新篇章。

一、实施细则的背景与意义

1. 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数量逐年增加。在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登记程序繁琐、信息不对称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于2016年颁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

2. 意义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2)明确登记条件和要求,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提高登记透明度;

(4)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登记主体范围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中,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2. 登记条件和要求

(1)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注册资本:企业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住所:企业住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登记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提交登记材料: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住所证明、经营范围证明等材料;

(3)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登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4)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正式成立。

4. 登记信息公示

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公示,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等。

三、实施细则的实施与监管

1. 实施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3)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高登记信息透明度;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主体登记工作迈上了新台阶。相信在实施细则的指导下,我国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将更加规范、高效,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下是一张表格,用于展示实施细则中的一些关键信息:

序号内容说明
1登记主体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登记条件和要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等
3登记程序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审查、领取营业执照
4登记信息公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等
5实施主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监管措施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部门协作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所帮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为您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便利化程度。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登记管理制度措施、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和规范管理,除《实施细则》明确由特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辖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就辖区内登记管理权限作出统一规定。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根据总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其中,歇业是根据《条例》新增的制度内容。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分别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市场主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文

市场主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文如下:

1、市场主体的注册和备案要求: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备案要求等;

2、市场主体的经营许可管理:包括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经营许可的变更和注销等;

3、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包括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行为、禁止从事的经营行为、经营者的责任等;

4、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督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市场监督的程序和措施、市场监督的责任等;

5、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包括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分类和认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等。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2、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4、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6、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7、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综上所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便利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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