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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典型照片)

更新时间: 2025-11-26 06:48:0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企业的稳定与发展。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该条例对推动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解读。

一、条例背景

1. 历史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民主管理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1986年,我国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 现实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主要内容

1.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权内容具体说明
审议建议权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监督权对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
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提案权对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提出提案。

2.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具体说明
职工代表大会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3.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与表决

内容具体说明
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需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

三、条例实施效果

1. 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实施,使企业民主管理有了法律依据,有效促进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发展。

2.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职工提供了参与企业管理的平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3. 促进企业和谐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助于企业内部矛盾的化解,为企业和谐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该条例,不断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注:本文为原创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第十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二十五条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内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目的与性质:

目的: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更好地经营和管理企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组织架构与职责:

工作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职权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审议重大决策、评议干部、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职工代表的产生与任期:

产生方式:职工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构成:应包含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任期: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会议制度与决策机制:

会议频率: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决策机制: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专门小组与待遇:

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设立专门小组完成交办的事项。待遇:进行活动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上级工会与基层单位: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基层单位:车间和班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行使民主管理权力。适用范围与施行日期: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施行日期: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什么机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工人代表大会章程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10月1日公布,共有7章29条,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企业的员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车间的员工代表选举产生。工人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六个月开一次会。此外,还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的权利、组织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车间和团队的民主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1、第一条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3、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4、第四条工人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包括支部委员会和不支部委员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5、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6、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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