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的无效情形)
更新时间: 2025-11-26 07:02:01
在我国《民法典》中,第一编第三节合同编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这一章节详细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对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一起深入探讨民法典第一编第三节的内容。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特征:
* 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
* 意思表示一致性:合同当事人基于共同意愿达成协议。
* 民事法律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二、合同的订立
1. 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明确的内容。
* 明确表示愿意订立合同。
* 具有合理的期限。
2. 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完全同意。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与要约内容一致。
* 明确表示同意订立合同。
* 具有合理的期限。
3. 合同的订立程序:
*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协商。
*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欺诈、胁迫。
* 恶意串通。
3.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经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的合同。以下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
* 欺诈。
* 胁迫。
* 重大误解。
四、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原则:
* 完全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 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 诚信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履行的责任:
* 完全履行责任:合同当事人未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适当履行责任: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
2.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效力的表格:
| 合同类型 | 效力 | 说明 |
|---|---|---|
| 有效合同 | 具备法律效力 |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
| 无效合同 | 不具备法律效力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胁迫;恶意串通 |
| 可撤销合同 | 可被撤销 |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 |
总结
民法典第一编第三节合同编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合同编的相关知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关注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为
民法典由: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家庭婚姻、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构成。
第一编物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四章所有权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十章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二十章占有
第二编合同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八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第二十六章合伙合同第二十七章无因管理第二十八章不当得利
第三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四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五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承担
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按照哪四个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民法典》其他各编起统领作用。
总则编共10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共204条。
其中,总则编第一章为基本规定,共12条。第一章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及依据(第1条)和民法的调整范围及对象(第2条);第二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第3条至第9条);第三部分,民法的法源(第10条)、法律适用(第11条)及效力范围(第12条)。
一、关于调整主体及调整范围的理解(第2条)
【条文】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学习总结】
基于上述规定,第二条涉及民法的调整主体及调整范围,调整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就调整主体而言
1.自然人
这一概念区别于《民法通则》中“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概念更为广泛,也更符合现实需要。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借助人体胚胎、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同样属于自然人。
按照《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6条规定,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虽然没有出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需要法律承认。机器人不具有自然生物属性,在现阶段法律不承认其为自然人。
2.法人(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法人作为一种组织,其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与自然人相较而言,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1)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2)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3)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特征是:(1)从性质来看,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拟制的法人资格,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2)从是否具有营利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部分合伙企业具有营利性特征,大部分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组织。(3)从承担法律责任来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就调整范围而言
1.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三类:(1)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2)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如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亲权(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民事主体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人身权)。(3)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与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民事主体在转移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物的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其中物(商品)的流转关系是最主要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是享有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的物权制度来保障。财产流转关系着眼于利益的获得,是交易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债和合同制度来保障。民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以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和以合同为核心的债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石。
二、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第3条至第9条)
(一)私权神圣原则(第3条)
【条文】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相当于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本百科全书,其中包含了各种各类的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的作用在其修改了关于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文,使其更符合当代中国的民情,使法官在判决时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扩展资料: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中共中央党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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