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
更新时间: 2025-11-26 08:50: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代会的组织和运作,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围绕《条例》展开深入解读,帮助广大职工和企业更好地了解职代会制度。
一、职代会的概念和作用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职代会。职代会是企业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表格:职代会的基本构成
| 序号 | 构成部分 | 说明 |
|---|---|---|
| 1 | 职代会代表 | 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 |
| 2 | 职代会主席团 | 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
| 3 | 职代会会议 |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内容包括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规章制度等 |
职代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职工权益:职代会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平台,能够保障职工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 促进企业和谐稳定:通过职代会,企业可以及时了解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解决企业内部矛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3. 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职代会能够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职代会的组织、职权、会议制度、保障措施等。
1. 职代会的组织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设立职代会主席团,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职代会代表应当依法产生,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
2. 职代会的职权
职代会有权:
* 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发展规划等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 审议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
* 审议企业财务预决算:对企业财务预决算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 选举和罢免企业领导人员:根据需要,选举和罢免企业领导人员。
* 监督企业领导人员: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职代会的会议制度
《条例》规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形式可以是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或者小组会议。职代会的议题由职代会主席团提出,经职代会代表审议通过。
4. 职代会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职代会的有效运作,《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 企业应当为职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尊重职代会职权,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
* 对侵犯职代会职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总结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广大职工和企业应当认真学习《条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共同推动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以下是一些口语化词汇和思考痕迹:
* “《条例》这个东东,对于我们这些打工仔来说,可真是太有用了!”
* “职代会嘛,就像是咱们打工仔的‘娘家’,有了它,咱们心里就踏实了。”
* “企业领导要尊重咱们,咱们也要支持企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实现双赢嘛。”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出台,为广大职工和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规范、完善的民主管理平台。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该条例的详细解释:
条例背景与目的:
该条例是针对上海市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如审议通过企业重要决策、监督领导干部、选举企业领导人员等。这些职权的明确确保了职工在企业管理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组织制度与会议程序:
条例详细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包括代表的选举、会议的召开等。对会议的召开程序、议题提出、讨论和表决等环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会议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
条例的出台不仅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和理解。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平台,可以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总结:《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上海市的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和谐关系,推动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工会条例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就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或者成立涉及上述事项的社会监督机构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对就业、劳动保酬、物价、安全生产、生活福利、社会保险、职工队伍状况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向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七条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科学管理,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务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鼓励和保护职工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职工,引导职工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观念,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帮助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主义公德。
第二十条工会对职工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职工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当协助有关方面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加强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和各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增强职工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召开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时,应当依法通知工会的代表参加,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企业设立监事会的,工会的代表应当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企业董事会中没有工会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的代表列席会议。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工会的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费用,按照董事会成员的经费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以及其他事项,通过协商、谈判,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
工会提出签订、变更集体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工会协商、谈判。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协商、谈判,或者双方协商、谈判不成的,工会可以要求当地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工会应当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处罚职工或者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因濒临破产在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工会有权调查、核实,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谈判。
第二十九条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政府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企业破产的,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延长劳动时间,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和职工协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一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设施和制度,或者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有权提出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
工会有权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职工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施。
工会有权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十六条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调查、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关方面应当予以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和对职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人格、体罚、殴打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制止并应当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等事件时,工会应当参与做好调解工作,并与有关方面共同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三十八条工会应当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
上海市工会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工会条例》在2002年9月24日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会职责、维护职工权益、强化工会组织建设。以下是修改后的《上海市工会条例》的概述:
1.**工会基本职责**: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包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2.**协调劳动关系**: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同时,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密切联系职工**: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4.**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5.**支持民主管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6.**劳动争议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7.**维护职工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以及其他事项,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专门就工资事项,依法签订工资协议。
8.**监督与检查**: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监督和检查,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9.**劳动争议调解**: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0.**违法行为处理**:工会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这些修改,上海市的工会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会的职责和职能,强化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扩展资料
《上海市工会条例》,是指上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为保障工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的条例。《上海市工会条例》于1995年2月8日召开的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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