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时间)
更新时间: 2025-11-26 10:42:01
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为,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要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解析。
一、条例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需求不断增长。由于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政府决定出台《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二、条例主要内容
1. 总则
《条例》明确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 许可管理
(1)许可条件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具有符合规定的车辆、设备;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符合规定的人员配备。
(2)许可程序
企业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需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许可。
3. 运输管理
(1)运输车辆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
(2)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从业资格证,并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3)运输过程管理
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4. 应急处置
(1)应急预案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等内容。
(2)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报告相关部门。
5. 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三、实施要点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2. 完善法规制度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条例》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3. 严格许可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条件,确保企业具备合法资质。
4. 加强运输过程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强化应急处置
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条例》内容,提高企业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 条款内容 | 要点 |
|---|---|
| 许可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经营场所、符合规定的车辆、设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规定的人员配备 |
| 许可程序 | 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取得许可 |
| 运输车辆管理 |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 |
| 驾驶员管理 | 取得相应等级的从业资格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
| 运输过程管理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
| 应急预案 |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等内容 |
| 监督检查 | 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
《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广东省危险品2020年高速限行时间
广东省内的交通基础设施非常便利,对于来往的车辆管控也比较严格,在中国传统的节假日和小长假期间,对于运输危险品的大货车施行限行禁行的措施,这样可以大幅度缓解当地的安全隐患发生。
通告: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2020年重大节假日和春运高峰期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决定,在重大节假日和春运高峰期间省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
二、禁止通行具体时间安排
1.元旦假期。2019年12月31日零时至2020年1月1日24时。
2.春运和春节假期。2020年1月19日零时至1月23日24时;2020年1月29日零时至2月1日24时。
3.清明假期。2020年4月3日零时至4月6日24时。
4.五一假期。2020年4月30日零时至5月5日24时。
5.端午假期。2020年6月24日零时至6月27日24时。
6.国庆、中秋假期。2020年9月30日零时至10月2日24时;2020年10月7日零时至10月8日24时。
三、运送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次氯酸纳钠运输车辆,为机场、加油(气)站配送成品油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运输车辆,为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应急航空救援油料提供保障的运输车辆以及医用氧运输车辆,不受限制。
四、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上述的规定时间可能会因为突发事件临时发生变化,仅供大家参考,请各位司机朋友能够精准的认知这些信息,合理的避开时间段。
办理危险品运输营业执照都需要什么手续啊
办理危险品运输营业执照都需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等材料。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扩展资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管理、保护公路路产和检查、监督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和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产管理
第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和洗车场点等设施;
(二)倾倒和堆放垃圾、余泥、杂物或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三)设置路障、广告牌、招牌等;
(四)挖沟、采矿、取土、挖沙、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晒物等;
(五)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擅自移动、毁坏或涂改公路设施、标志、标线;
(八)其他侵占、破坏、污染路产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
(一)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三)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五)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的;
(六)设置各类站、卡、亭等。
以上各项规定如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车辆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公路路面的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和损坏公路路面。
第九条
在公路的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正常的公路和航道养护除外):
(一)采沙石、挖掘、修筑堤坝、缩窄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砍伐以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物资,停泊客货船只、竹木排筏,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行为;
(三)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码头、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十条
车辆超过公路桥梁、隧道、渡船等的限载标准通行时,须持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路产产权单位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路肩上行驶。
超过核定载质量标准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对路产损坏情况向责任人追索路产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时,必须立即停止行驶,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涉及路产损坏的,应及时知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有权向当事人追索路产损失赔偿。
第十四条
进行公路改建、扩建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在施工路段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绕道行驶标志,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的城镇和管理区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条例有关公路不准建筑区的规定,不得沿公路进行布局建设。
对已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公路改线作出规划,并按公路技术标准负责改线工程的投资。改线工程竣工经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办理新旧路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公路改线、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不准建筑区以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在不准建筑区以外的,可依法用以换取公路管理部门新建公路设施所需要征用的土地;
改变用途的,由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报废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核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手续。
变更或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二)利用外资、贷款、集资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路产需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纳入投资;
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三)战备渡口、码头、公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把有关路产资料移交公路路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砍伐公路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实施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
公路路政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持有效证件。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
第三章不准建筑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公路改造规划,按下列标准划定本辖区内各类公路的不准建筑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不准建筑区还须按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不准建筑区内兴建各种构筑物和设施。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有关部门方能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外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填土、挖土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水系统或挡土墙(护坡),排水不得损坏公路。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在不准建筑区内修建的构筑物和设施,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1980年5月7日前,在公路边沟外缘国道15米,省道、县道10米范围内,影响公路扩建、改建或交通安全的,应予拆迁;拆迁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1980年5月8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条第一项所述范围内的,必须无偿拆除;与公路管理部门签定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三)1988年1月1日《公路条例》实施前,在本条第一项所述范围外、《公路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对公路扩建、改建或交通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或加层,并应与所在地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补签协议;
因公路改造、扩宽需拆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公路条例》实施后,在《公路条例》规定范围内新建的,一律无偿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部门予以纠正。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不准建筑区内新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到需利用、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本条例规定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因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失误,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滥施处罚、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及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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