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更新时间: 2025-11-26 13:10: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施工许可的相关知识。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市场日益繁荣。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频发,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国政府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1. 施工许可的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施工许可的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具体来说,以下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
新建建筑工程:指从无到有,完全新建的建筑工程。 改建建筑工程:指对原有建筑工程进行结构、功能、用途等方面的改造。 扩建建筑工程:指在原有建筑工程的基础上进行扩建。
2. 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
申请施工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合法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用地必须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合法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合法的资金来源:建筑工程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施工许可的办理流程
施工许可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公示:对批准的施工许可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发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过程
1. 加强监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监管,确保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等环节公开、透明、规范。
2. 严格审查
对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强化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注意事项
1. 及时办理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施工许可,避免因施工许可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2. 规范操作
在办理施工许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加强沟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要加强沟通,确保施工许可的顺利办理。
五、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关于施工许可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某建设单位拟新建一栋住宅楼,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在办理施工许可过程中,该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合法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导致施工许可申请被拒绝。
案例分析:该案例说明,在办理施工许可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确保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表格:
| 序号 | 主要内容 | 说明 |
|---|---|---|
| 1 | 施工许可的范围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
| 2 | 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 | 合法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合法的施工单位、合法的资金来源 |
| 3 | 施工许可的办理流程 | 申请、审查、公示、发放 |
| 4 | 实施过程 | 加强监管、严格审查、强化责任 |
| 5 | 注意事项 | 及时办理、规范操作、加强沟通 |
通过本文的解读,相信读者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各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共同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目的是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2
2022年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七、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八、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十一、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十二、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受理或不许可,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十六、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十八、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新政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规范办理的程序
新政策规定在许可证明文件短缺或者出现证件失效的情况之下,有关部门应该在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告知建设单位将所有的证件补充齐全,除此之外,县级以上的有关筑建部门不具备增设办理许可证的条件。
二、建立事后的监查制度
新政规定有关的发证机关需要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后的一系列审查制度,对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一但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出现条件发生变化、延期进行开工、中途停止施工等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一定要进行及时的处罚处理。
三、加强信息的公开、公示
新政规定: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开工现场将施工许可证进行公示,发证的有关机关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所递交的材料信息,包括条件,日期,程序,期限等相关内容在所办理的场所和有关的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让公众有效的行使其查阅权,可以做到对违规的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出现量化的处罚标准
新政规定:有关的建筑单位没有获取施工许可证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分阶段性的开工,或者擅自动工的单位对建筑单位处罚合同价的1%-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进行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政规定:建筑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实施要落实到人,对单位进行罚款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进行或者其他责任的负责人处罚额尺度应该加大,数额应该在5%-10%的罚款,单位及其相关的责任人还会进行一系列的不良记录的通报。
伴随着房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法律规范刻不容缓,新政的出台,对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我们在关注住房的同时,我们还要关注住房和办公设施的房屋建设,在住上安全舒适的房屋外,我们还要重点注意房屋的安全问题,因此我们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我们公民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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