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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新疆社会信息采集平台)

更新时间: 2025-11-27 06:28: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我国西北边陲的重要地区,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

1. 国家层面政策支持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诚信社会。随后,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新疆地区发展需求

新疆地处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由于历史、地理、民族等原因,新疆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为了推动新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诚信社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成为必然选择。

二、主要内容

1. 总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适用范围。其中,目标为:构建诚信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原则为: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协同共治。

2. 信用主体

条例明确了信用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信用义务,维护自身信用权益。

3. 信用信息

条例规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等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4. 信用评价

条例明确了信用评价的种类、方法和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5. 信用奖惩

条例规定了信用奖惩制度,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实施惩戒。激励措施包括:优先办理业务、降低收费标准等;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融资等。

6. 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了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意义

1. 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政府可以更加科学、精准地实施政策,提高治理能力。

2.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 构建诚信社会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诚信意识,构建诚信社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为新疆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努力构建诚信社会,为新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序号内容
1国家层面政策支持
2新疆地区发展需求
3总则
4信用主体
5信用信息
6信用评价
7信用奖惩
8监督管理
9实施意义
10总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2004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风景区、森林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宗教场所管理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投资者、经营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支持力度,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第六条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旅游业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外事、水利、环保、林业、畜牧、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文化、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第七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第八条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

州、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交通发展、文物保护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需要委托拟定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拟定。

旅游发展规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实施。第九条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在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发挥自治区旅游资源优势,突出自治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的特色,做好景区(点)内的文物和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对因建设前款所列项目而受到影响的当地居民,应当妥善安置,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实行游览区和生活区相分离的原则。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旅游景区风貌的项目。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点)应当配备必要的环保、卫生、通讯、医疗等服务设施,设置路牌、路标、警示牌等标志。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证照,经营旅游业务,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或者多项服务的经营者。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得提供有损国家尊严、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的服务项目;

(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

(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权利,禁止任何理由或者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经营场所公共卫生,预防疾病发生;

(七)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旅游统计数据。

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为保障粮食安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该《条例》是新疆综合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为提升新疆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对新疆依法管粮管储、保障新疆粮食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新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治理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安全监管、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总则主要明确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部门工作职责。

在抓实抓细粮食生产方面,“粮食生产”部分重点对粮食生产发展规划、耕地保护、粮食种植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水资源保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种子保障、防灾体系、土地监管机制、科技增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为保障高品质粮食供给,“粮食储备”部分主要对储备体系及功能定位、储备规模、仓储设施建设、承储企业管理、储备粮的轮换和动用以及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进行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

为强化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粮食流通”部分重点对粮食市场体系、流通设施保护、运输能力保障、加工能力以及粮食收购进行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并对粮食经营者行为规范和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为强化粮食监管方面,对“粮食监管”部分主要对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追溯体系建设、库存检查与统计调查、信用档案、运输工具、包装材料、超标粮食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处置进行明确,提出了粮食生产经营者行为规范,明确了执法能力建设具体内容,并对执法检查措施和社会监督提出要求。

高质量推进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多元化粮食储备格局,重点对粮食应急预案、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加工能力进行规范,明确了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消除的具体情况,并对救济保障提出要求。

《条例》将进一步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1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管粮提供有力依据

2022年9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门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新疆在依法管粮、保障粮食安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粮食事关国运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并提出了“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面对自然灾害和国际局势动荡的不利影响,粮食安全更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条例》的出台,是新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推进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粮食安全保障措施,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实的粮食安全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明确政府责任:

《条例》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

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需加强耕地保护、水资源规划,保障粮食生产耕地和合理用水需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考核比重。

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积极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

扶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支持生产集约化、经营适度规模化。

鼓励、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专业产后服务。

强化粮食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

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三、《条例》的亮点与特色

紧扣新疆实际:

《条例》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注重保护和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上升法律规范:

将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区内结余、供给国家”粮食工作方针上升为法律规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疆贡献。

全面系统保障:

《条例》是一部全面系统综合保障新疆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涵盖了粮食生产、储备、市场供应、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

四、《条例》的实施与展望

《条例》的施行,将为新疆依法管粮、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同时,还需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展望未来,新疆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快推进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通过不断完善粮食安全保障措施,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新疆粮食安全的长期稳定,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注:图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相关宣传或解读资料,用于辅助说明《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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