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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 2025-11-27 09:22:01

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国颁布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文将从《规范》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背景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机构在服务人民群众的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也存在个别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分为十章,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 明确了《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 规定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 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 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监督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医疗服务的规范

* 对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包括诊疗、护理、医技等。

5.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 强调了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6. 教育培训与考核

* 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7. 奖惩与问责

* 对从业人员的奖惩和问责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8. 附则

* 对《规范》的施行日期、解释权等进行了规定。

三、实施意义

1. 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2. 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通过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3. 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四、案例分析

以下为《规范》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患者病情严重,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根据《规范》,该医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某护士在护理患者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对患者进行辱骂,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规范》,该护士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健康的医疗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表格: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

序号内容说明
1总则明确了《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监督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4医疗服务的规范对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包括诊疗、护理、医技等。
5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强调了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6教育培训与考核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7奖惩与问责对从业人员的奖惩和问责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8附则对《规范》的施行日期、解释权等进行了规定。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希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规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包括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包括:尊重患者权益、诚信行事、全面知情、勤勉尽责、保守秘密、拒绝贿赂和回扣、合理用药。

1、尊重患者权益: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始终将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尊重患者权益不仅包括尊重患者的个人尊严和隐私,更体现在对患者的关心、倾听和理解。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患者的需求和意见,尊重患者的意愿。

2、诚信行事:诚信行事是医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诚实、透明地与患者沟通,诚信提供医疗服务,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任何时候都不应隐瞒病情或故意误导患者,而是以真诚的态度与患者进行沟通,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共同作出最合适的决策。

3、全面知情:保障患者知情权的重要环节。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详细解释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预后情况,同时说明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了解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担忧,鼓励患者提出问题,并耐心解答,让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策。

4、勤勉尽责:医务人员的职业精神。医务人员应该恪尽职守,不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因素影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尽心尽力、积极治疗,争取最佳疗效,对患者负责,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与顺利。

5、保守秘密: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严格遵守医疗保密原则,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只有在获得患者或其代理人的明确同意或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才能分享患者的医疗信息。

6、拒绝贿赂和回扣:拒绝贿赂和回扣是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医务人员应始终保持清白之身,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贿赂和回扣,不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回报。医疗服务应该是公正、透明的,不受任何非法利益影响。

7、合理用药:合理用药是医务人员的基本责任。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合理开具用药处方,避免滥用抗生素等药物,防止药物的滥用和不当使用。医学知识不断更新,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和技术能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重要性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旨在尊重患者的权益,包括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通过遵循规范,医务人员可以确保患者得到充分的信息和选择权,保障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不受侵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医疗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遵循基本行为规范可以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增加社会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和认可。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包括保守秘密、合理用药、勤勉尽责等要求,有助于降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这对于提高医疗安全水平和保障患者生命安全至关重要。通过尊重患者权益、坦诚沟通和全面知情,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可以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这种信任和尊重的关系有助于增强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增进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忠诚度。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从业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医师规范。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护士规范。

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药师规范。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医技规范。

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规范。

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实施监督。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案】:D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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