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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更新时间: 2025-11-27 14:02: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事业单位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事业单位的自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治安的稳定。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便是其中之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问题日益突出,盗窃、诈骗、打架斗殴等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保障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于2014年11月1日发布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六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原则。

2. 职责与义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3. 安全防范: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应急处置: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5. 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附则:对《条例》的实施日期和解释权进行了规定。

三、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2. 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提高防范能力。

3.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 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5. 加强巡逻检查: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6. 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企业内部发生盗窃事件,损失价值数十万元。

分析

1. 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企业未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导致盗窃事件发生。

2. 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对盗窃行为缺乏防范意识。

3. 应急处置不及时:事件发生后,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导致损失扩大。

五、总结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出台,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表格

序号内容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组织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2加强安全防范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
3开展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5加强巡逻检查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检查
6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共进,筑牢安全防线,守护和谐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指导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各单位均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件。第五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分级负责,落实到人。第二章治安保卫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第七条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应经常督促,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确定一位行政副职领导人分管,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八条单位分管治安保卫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其他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及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法制、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群众遵纪守法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四)领导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队伍(包括群众性的治保组织),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

(五)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反革命案件、其他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六)依照本条例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奖惩事宜。第九条各单位治安保卫部门(保卫干部)职责:

(一)发动和组织职工,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领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护厂(校、矿)队、治安巡逻队、经济民警和企业消防队,搞好治安联防,加强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确保安全,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三)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本单位职工、辖区内家属及暂(寄)住人口的治安管理,调解纠纷,帮助教育违法犯罪人员;

(四)监督、考察本单位内部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及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或协助查破反革命案件、其他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十条现金、票证管理: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票证由专人保管,存放现金、票证必须用保险柜,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并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装置;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取送数额较大的,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须用专车,并有专人负责押运;

(三)对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的管理,要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第十一条物资管理:

(一)原料、材料、产品、商品的加工、生产、储运要有明确的责任制,防止被盗、破坏及事故的发生;

(二)物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严格执行物资出入检查制度;

(三)物资回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废旧金属、器材等物资,堵塞盗卖销赃渠道。第十二条稀有金属、贵重物品及精密仪器、设备和其他有关资料,要在安全库(柜)内存放,指定专人保管。要严格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第十三条档案、文件、重要科研资料和图纸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严格登记、保管、传递、使用手续,严防失密、泄密。第十四条文物管理:

(一)文物的出土、保存、使用、展出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文物进行清理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珍贵文物,要指定专人管理,库房必须坚固,有防护措施,有值勤人员守卫,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三)对盗窃文物案件,文物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对损坏、丢失文物的,要查明原因。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9月13日审议并通过的一项重要法规,总理亲自批准并签署,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是关于该条例的详细解答: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与目的

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企业与事业单位内部的稳定和安全,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目的:旨在提升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明确职责与义务:条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在预防和处理内部治安问题上的职责和义务,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企事业单位需要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条例强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方式,使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三、条例的意义

维护企业形象:有效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保障员工权益:条例的实施为员工提供了一个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稳定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在维护企事业单位安全方面的一项重要法规,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升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秩序,加强综合治理,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其中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科研、文化、教育、卫生单位,大中小学、幼儿园等。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条例》和本办法负责监督实施。

区、县属以上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高科技企事业单位和联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区、县以上公安监督实施。其他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监督实施。

公安消防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进行防火、车辆安全检查和指导,也可以协同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和指导。第四条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同公安机关和内部所属机构分别签订了《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领导和管理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变动后,继任责任人应当补签《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第五条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单位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加强领导和检查。联营企业的总厂(公司)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第六条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创安全合格门卫、财会室、仓库或贵重物品储藏室等活动。第七条单位雇用外地季节工、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以及驻地单位内部的施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并办理《暂时证》。签订合同应写明遵守安全保卫制度、用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或外地带队人员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条款。第八条单位应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划定责任区域,配置消防器材,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普及防火、灭火知识。第九条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宣传,车辆应当定期检查。驾驶人员不得带故障车出车、超载、酒后驾车。自行车停放应设车棚,防止被盗,不得占道停车。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定期对单位行政领导和保卫干部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保障单位行政领导、保卫干部依法执行任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要害单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领导。预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防止各种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要害单位和部位,由单位保卫部门填写《要害审批表》,报公安机关确定。

要害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严格安全岗位责任制和保密制度,加强值班、巡逻、守护,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装人民警察,建立经济民警或其他群众性治保组织。第十二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要加强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选配合格人员担任要害部位的工作,坚持先审核后录用、先训练后上岗的原则,严格督促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第十三条单位对容易发生被盗、火灾、爆炸事故等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自动报警装置或采取其他技术预防措施。

新建的要害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在规划设计中,同步设计治安保卫技术预防措施,纳入投资项目,组织施工建设。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定期检查。发现治安隐患的,督促单位积极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整改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按期难以整改的,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并采取应急措施;确属没有条件整改的,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解决,同时送公安机关备查。第三章奖惩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执行《条例》,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经公安机关审核联署,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表彰;或者授予“治安保卫工作先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优秀单位责任人”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单位所属机构和职工,认真执行《条例》,成绩显著的,由单位根据《条例》奖励。第十六条单位因疏于治安保卫防范而被盗、诈骗的财物,被政法机关查获后,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没有报案的,一律上缴国库;

(二)拒不按公安机关预先提出的《整改隐患通知书》整改,没有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致被盗被骗的,在财物查获后,除职工个人财物,党团、工会经费可以发还外,其他一律上缴国库。

上缴国库的财物,企业应从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以报损等形式计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核定的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因此而追加行政、事业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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