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
|
天气资讯
|
天气生活
|
今日热点
|
天气影视
|
天气下载
您的位置: > 天气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最新版)

更新时间: 2025-11-28 03:20:01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劳动保险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我们就来深入解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51年颁布实施。该条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1. 参保范围:凡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均应为其职工参加劳动保险。

2. 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疾病保险。

3. 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4. 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参保期间,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如养老金、医疗费、失业救济金等。

5. 争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险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条例的实施意义

1.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使劳动者在面临各种风险时,能得到及时救助,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劳动保险条例的推行,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 推动经济发展: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四、条例的完善与发展

1. 扩大参保范围:逐步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参保范围。

2. 提高保险待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保险待遇标准。

3. 加强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险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起关于劳动保险条例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职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张先生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1. 张先生有权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2. 张先生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伤保险。

3. 张先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

4. 如仲裁结果不满意,张先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深入贯彻实施该条例,不断完善劳动保险制度,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项目内容
参保范围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及其职工
保险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疾病保险
保险基金用人单位、职工共同缴纳,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保险待遇养老金、医疗费、失业救济金等
争议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大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第十条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第三章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网页链接:网页链接

劳动法哪一条规定给劳者交社保

《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标签:

如有意见、反馈、侵权或投诉等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在48小时内给与处理!

电话:13728689903
邮箱:13728689903@163.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5 7tqp.com

粤ICP备20254380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