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对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定)
更新时间: 2025-11-30 05:16:01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频繁往来,海关企业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提高海关监管效能,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从《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度解析。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海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信用管理手段单一、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决定制定《办法》,以期全面提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1. 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办法》规定,海关企业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类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B类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C类企业为信用风险企业,D类企业为信用严重风险企业。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将根据企业的守法记录、合规经营、税收缴纳、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 企业信用等级 | 评定标准 |
|---|---|
| A类企业 | 守法记录良好,合规经营,税收缴纳及时,社会责任履行到位 |
| B类企业 | 守法记录一般,合规经营,税收缴纳基本正常,社会责任履行较好 |
| C类企业 | 守法记录较差,合规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税收缴纳不及时,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 |
| D类企业 | 守法记录严重不良,合规经营严重问题,税收缴纳严重违规,社会责任履行严重缺失 |
2.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办法》明确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构成,包括:守法记录、合规经营、税收缴纳、社会责任、诚信度、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评价体系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3. 信用管理手段
《办法》规定,海关将采取多种手段对企业信用进行管理,包括: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等。
4. 信用修复机制
《办法》规定,企业信用存在问题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公示、恢复信用等级等环节。
三、实施意义
1. 提高海关监管效能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从而提高海关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
2. 优化营商环境
通过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
3.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办法》的实施,将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水平。
4.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确保《办法》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第九条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第十六条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八条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第二十一条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AEO一般认证/高级认证是什么
AEO为英文“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也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倡导的一项制度。
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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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认证企业的好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五)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六)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七)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八)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根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要求,高级认证企业总体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计5大类18条32项指标。
认证基础分数为100分,达标记为0分,部分达标以及不达标分别记为-1和-2分,企业如要通过高级认证,需逐项对自我展开评估核查,经海关审核所有项目不存在不达标情形且最后认证标准总分达9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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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企业认证实施动态调整制度,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注:《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一般认证标准,可从以下网址进行查看。
海关失信企业处罚规定
海关失信企业处罚规定: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的相关规定,对失信企业进行认定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若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则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若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则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
处罚措施:
一旦企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一系列信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其进出口活动的监控、提高查验率、限制享受海关便利化措施等。
失信企业的信用状况将影响其在海关的通关效率、成本以及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机会。
特殊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如果主动向海关披露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等,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该行为将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这意味着,对于符合主动披露条件的企业,其信用状况可能不会因涉税违规行为而受到负面影响。
注意事项: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处罚金额,包括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企业在面对海关处罚时,应积极配合海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尽可能采取主动披露等措施以减轻处罚对信用状况的影响。
综上所述,海关对失信企业的处罚规定是严格且具体的,旨在维护海关监管秩序和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企业应严格遵守海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以避免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并承担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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