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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 2025-11-30 07:34: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长。这些钱都去了哪里?又是如何管理的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这个话题,揭秘国家财政的“钱袋子”。

一、什么是国家金库?

国家金库,是指国家财政资金集中、分配、使用和监督的中心。它是国家财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管理国家财政资金的重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是为了加强国家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于2000年9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国家金库条例的主要内容

1. 金库机构设置:国家金库总库设在北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分库,地、市、自治州、盟设中心支库,县(市)、旗设支库。

2. 金库职责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

负责国家财政资金的集中、分配、使用和监督。

对国家财政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完整、及时。

3. 金库管理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国家财政资金的拨付、结算和清算。

加强内部审计,防范和化解风险。

4. 金库监督

对国家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对违反国家金库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国家金库条例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的集中、分配、使用和监督。具体包括:

中央预算资金的集中、分配、使用和监督。 地方预算资金的集中、分配、使用和监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集中、分配、使用和监督。

五、国家金库条例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家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国家财政安全:通过规范国家金库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保障国家财政安全。

2.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加强国家金库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3. 加强财政监督:通过国家金库条例,加强对国家财政资金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是国家财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财政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政监督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共同努力,做好国家财政的“钱袋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条款内容概述
金库机构设置国家金库总库设在北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分库,地、市、自治州、盟设中心支库,县(市)、旗设支库。
金库职责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
金库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金库监督对国家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关注国家财政管理,共同维护国家财政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第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第二章国库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第七条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第八条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第九条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业务量不大的县支库,可不设专门机构,但要有专人办理国库业务。第三章国库的职责权限第十条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二)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帐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四)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第十二条各级国库应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项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第十三条国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对坚持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作斗争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打击报复国库人员的,要严肃处理。第四章库款的收纳与退付第十四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第十五条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缴库方式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国库收纳库款以人民币为限。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当向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缴纳。

经济特区缴纳库款的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籍人员缴纳库款的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第十七条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第五章库款的支拨第十八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第十九条中央预算支出,采取实拨资金和限额管理两种方式。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地方预算支出,采用实拨资金的方式;如果采用限额管理,财政应随限额拨足资金,不由银行垫款。第二十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金库,简称国库,承担着国家预算收支的核心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国库的运营,各级国库的库款支配权归属于相应的财政机关。

国库机构的设立遵循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设立总库,省级及以上行政区设有分库,下至县级市或区设有支库,基层业务则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代理。这些代理机构每日营业结束后,需将代收款项划转至相应支库。同时,国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也作为地方国库存在。

国库的主要任务包括收纳和划分国家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报告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和税务机关催缴款项,以及处理其他与国库相关的事务。它拥有一定的权限,如确保款项全额缴库,拒绝执行违反规定的收入划分、分成和库款调整,监督财政存款和拨款,以及对不符合规定的指令说“不”。

国家预算收入的管理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且所有收入需以人民币缴入国库。对于预算收入的退付,需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循财政体制。支出则需凭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并且只进行转账,不支付现金。

值得注意的是,1950年3月3日的《中央金库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金库条例,随着本条例的发布实施,该条例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第二节国库的人员管理第五条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总库配备35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5人。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各级国库的副主任由各级银行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同意。第六条各级国库要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中等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现职人员没有达到上述水平的,应当通过培训尽快达到。

国库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抽调。第七条国库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机密,维持财经纪律,执行国库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业务水平。第八条各级国库领导要关心干部的培养教育,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国库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国库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基础工作。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国库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确定的定额上解数额、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库款的退付。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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