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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3条)

更新时间: 2025-11-24 03:20:02

随着我国烟草行业的不断发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为了帮助广大烟草企业和从业者更好地了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本文将对最新版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以保障您的权益。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概述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指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 立案程序

(1) 立案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具有违法事实;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 立案程序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违法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程序

(1) 调查取证内容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查明以下

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

违法行为的主体;

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

违法行为的证据。

(2) 调查取证方法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证人;

调阅、复制、摘抄有关资料;

检查、检验、鉴定;

拍摄、录音、录像。

3.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 听证程序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2) 行政处罚决定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4.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 执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 执行方式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划拨;

拍卖;

强制拆除;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方式。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范围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

了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广大烟草企业和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对最新版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表格

程序阶段主要内容注意事项
立案程序查明违法行为、依法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调查取证程序查明违法行为事实、收集证据可以采取询问、查阅资料、检查、检验、鉴定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随时咨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第七章 行政复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第七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利的原则。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受理机关为复议机关。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设立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或确定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机关领导下工作。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调查取证、组织审查复议案件、拟订复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时,应遵循相关程序。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证据,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并被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可裁定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申请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复议结论、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以及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撤回复议申请,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行政处罚决定并得到申请人同意,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后,可以撤回。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机关的复议决定错误时,有权纠正。若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复议决定或改变的复议决定,且不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作出改变的复议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遵照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按国家规定处理。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按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超过一定期限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变卖处理。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一定期限,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一定期限且采取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批准后可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制度。借阅、调用、移交档案材料时,应办理批准或移交手续。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章 听证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涉及一定罚款额度、没收违法所得或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明确,当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超过一万元、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强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且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指出,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可书面或口头提出,口头申请需现场记录。

第四十七条规定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八条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听证前七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指出当事人有权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五十条规定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应非本案执法人员且非应回避人员。

第五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听证程序,包括主持人确认身份、说明案由、告知权利、询问回避申请、宣布开始等步骤。

听证程序还包括执法人员指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相互辩论、质证,最后陈述,以及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审核签字或确认。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听证程序,确保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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